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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驼铃唤清风”廉洁微课堂(第四期)|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违规造成损失构成何罪(二)

来源: | 2024/03/12 08:50

编者按2024年,是湖北港口集团跻身中国企业“500强”的攻坚之年,是中欧班列(武汉)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加强湖北港口汉欧国际廉洁文化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汉欧国际党委立足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开设“驼铃唤清风”廉洁微课堂。运用学习党纪法规、通报典型案例、分享廉洁故事、讲解纪法要点、拍摄廉洁视频,畅谈心得感悟等方式,夯实全体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思想基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过硬、高效、清廉的作风助力湖北港口汉欧国际“丝路新驼队”迈向新征程。


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违规造成损失构成何(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负有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重要职责,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从近年来的案件看,签订、履行合同环节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廉洁风险点,除前期提到的滥用签订、履行合同职权,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外,还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现结合案例加以探讨。

案例简介

2021年,袁某担任国有独资公司C钢构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采购工作。该公司时任采购经理黄某负责采购钢材和结算货款,黄某为贪污钢材款,在采购专务系统中用多份相同采购合同申请向卖方支付货款。袁某在审核钢材采购合同及付款申请工作中,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对合同签订时间、编号及合同相对人是否雷同等,未认真比对审核,致黄某顺利取得钢材货款并予以贪污,造成C公司损失348万余元。

罪名剖析

根据国家监委《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工作中轻率大意、粗枝大叶,不认真开展市场调研或者擅离职守、对分工负责的工作失管失察。袁某虽没有直接授意等推动违规支付货款的作为,更多体现了疏忽大意、粗枝大叶等不作为特征,但更是印证了其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状态,在负责审核采购合同及付款申请工作中,敷衍塞责、不注意比对,未能及时发现采购专务系统内同一合同下重复申请付款问题。

袁某在审核合同及付款申请工作中,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严重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