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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驼铃唤清风”廉洁微课堂(第五期)| 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违规造成损失构成何罪(三)

来源: | 2024/05/06 15:28

编者按:2024年,是湖北港口集团跻身中国企业“500强”的攻坚之年,是中欧班列(武汉)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加强湖北港口汉欧国际廉洁文化建设,持续推进公司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汉欧国际党委立足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开设“驼铃唤清风”廉洁微课堂。运用学习党纪法规、通报典型案例、分享廉洁故事、讲解纪法要点、拍摄廉洁视频,畅谈心得感悟等方式,夯实全体党员干部廉洁从业思想基础,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过硬、高效、清廉的作风助力湖北港口汉欧国际“丝路新驼队”迈向新征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负有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重要职责,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从近年来的案件看,签订、履行合同环节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廉洁风险点,除前期提到的滥用签订、履行合同职权,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以外,还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轻信他人被骗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现结合案例加以探讨。

案例简介

冯某,国有独资D粮食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粮油贸易业务,对自己的市场判断向来自信。E粮油贸易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认识冯某后,与D公司开展粮食贸易。2021年6月,D公司与E公司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约定由E公司采购玉米后直接发往某地,付款方式为见火车货物托运凭证付款。合同签订前,冯某由于认为玉米系紧俏商品,预判公司获益较大,为尽快进货,未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审核E公司信用(当时E公司被多家公司起诉),也未将合同交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评估,便匆忙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年上半年,沈某通过修改运输货票号等方式,制作102张假货票发给冯某。冯某考虑到货源紧俏、时间紧急,轻信沈某发来的货票,未进一步核实货票便匆忙签字,同意支付200万元货款。后D公司工作人员察觉沈某涉嫌诈骗建议报案,冯某因担心案发被问责而拒绝,致使D公司损失200万元。

罪名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是否以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为要件的意见》,合同相对方的诈骗行为,是指相对方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冯某出于看好市场行情,为急于签订、履行合同被诈骗,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构成要件。冯某作为D公司分管粮油贸易业务的负责人,主要表现为过于自信对市场行情判断而忽视交易风险,未认真审核E公司信用状况,应当发现E公司信用状况而未发现,且未对货票进行审核便匆忙签字付款。在工作人员发现沈某涉嫌诈骗提出报案后,冯某因担心被问责而拒绝报案,错失挽损时机,可视为“严重不负责任”。

冯某身为分管D公司负责粮油贸易工作的领导,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并被合同相对人骗取货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